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人数量如何计算?
日期:2024-03-05 15:08

案例说明

某机电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共有3家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其中投标人A、投标人B均以甲公司授权的同一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A、投标人B所投部分产品为同一品牌型号。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评审专家将两家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两家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其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仅有部分重合,并非完全相同,不应该被认定为一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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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中投标人的数量如何计算呢?

根据(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文件,对该问题作出了说明,财政部的意见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上述回复明确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供应商如何计算供应商数量,那么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又该如何认定呢?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两种情况计算投标人数量:

一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二是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不同投标人虽然可以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但最终只能确定一个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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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品牌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