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纪疫情冲击下,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给我国经济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稳增长、扩内需、补短板,地方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来保持政府投资力度,以应对当下经济局势。
近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在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即将过去,2024年蓄势待发。近期,多部门在部署明年重点工作时均强调要扩大有效投资。目前虽国家层面虽尚未出台具体通知,但是各地方已经开始储备和谋划2024年政府专项债项目。本文针对政府专项债主要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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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新预算法”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允许地方政府增列一般公共预算赤字,开“地方债”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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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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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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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一般债券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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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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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减轻地方利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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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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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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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用于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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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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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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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设计债券期限结构,可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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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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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财政部不再限制地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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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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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专项债券项目实施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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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存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440号):推动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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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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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873号):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投向领域有关规定;申报项目应当属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早晚要干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成熟可行: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2023年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体工作量。申报项目必须满足项目收益和风险管理要求;允许此前我委筛选未通过的项目完善相关条件后再次报送;持续支持2022年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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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3〕45号):申报项目必须成熟可行。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已完成可研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2023年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